【标题】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第二条 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
1、 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2、 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3、 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4、 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 浦江计划资助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主要用途为:
1、 科研开发、科技创业、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包括试剂等)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旅差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 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
3、 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
4、 成就奖励;
5、 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浦江计划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拨付。
第五条 浦江计划按照科研开发(a类)、科技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四种类型项目申报和资助。
第六条 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的研发项目。
第七条 科技创业(b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第八条 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保险、证券、财会、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沪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和自主创业。
第九条 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和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浦江计划受理窗口设在市人事局。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申请者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2、 新近回国来沪工作或创业不超过2年;
3、 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应邀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除外;
4、 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5、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申报创办企业资助的留学人员,还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获得《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科研开发(a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
2、 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1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 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创业(b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持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急需开展产业化研究或后续技术研发;
2、 留学回国人才必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科学(c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2、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在本市文化艺术院团担任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蹈设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3、 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在本市新闻媒体单位担任主